放开粮价、棉价、煤价的过程和意义

 

199851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了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回顾近十年来深化价格改革放开粮价、棉价、煤价的过程,总结深化价格改革的经验,对探索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价格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今后更好地发挥价格优化资源配置作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服务将有着积极积极作用。

粮食价格:

一、粮食价格改革的过程

粮食价格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8-2003年,粮食价格改革紧紧围绕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服务,不断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1998年的价格改革措施

保持定购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小幅降低保护价水平。

(二)1999年的价格改革措施。

第一,实行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水平并轨。第二,多数地方较大幅度地下调粮食收购价格水平。第三,贯彻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第四,适当安排地区差价,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三)2000年的价格改革措施

第一,缩小保护收购范围,东北三省以及内蒙东部、河北省北部、山西省北部的春小麦和南方早籼稻、江南小麦、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的玉米相继退出了保护价收购范围。第二,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0年粮食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电[2000]3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0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86号)的有关要求,粮食收购保护价稳中略降,三种粮食全国综合平均收购保护价为每50公斤54.60元,比1999年下调0.40元。第三,合理确定品质差价,维持玉米和稻谷的品种差价、等级差价,进一步拉开小麦的品种差价、等级差价。第四,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加强对优质粮食品种收购价格的指导,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和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第五,制定并颁布了《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计价格[2000]533号),对于规范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行为,合理安排地区差价,促进粮食有序流通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有效落实,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2001年的价格改革措施

第一,进一步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对小麦继续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的省份主要集中在黄淮海地区安徽等,对稻谷继续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的省份主要是长江中游地区安徽等。第二,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夏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保持粮食收购保护价水平基本稳定。第三,召开北方地区、西北地区小麦,南方稻谷和东北玉米收购价格衔接会议,继续安排好省际地区差价,促进粮食有序流通。第四,进一步拉大品质差价,指导企业合理确定优质粮收购价格,规范订单收购价格,落实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农业结构调整。

(五)2002年的价格改革措施

第一,进一步调整了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保护价收购范围进一步缩小,实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主要是黄淮海地区的小麦、长江中游地区的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政策。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第二,继续下调保护价水平。黄淮海地区小麦收购保护价格每50公斤下调2元,长江中游地区的中晚籼稻价格每50公斤下调1-4元。第三,改变部分产区的保护方式。安徽省开展进行粮食直接补贴试点改革。第四,合理安排地区差价,促进粮食有序流通。继续做好北方地区小麦、南方稻谷和东北秋粮收购价格衔接工作。第五,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继续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合理安排品质差价。

(六)2003年的价格改革措施

《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00号),明确了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政策;一是生产区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二是收购保护价总体水平保持稳定;三是适当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和品质优化;四是适当拉开地区差价;五是积极做好粮食收购价格地区衔接工作;六是积极探索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相配套的保护性补贴机制;七是做好粮食供求和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二、国家平抑粮食市场价格波动的主要措施

由于我国粮食生产自2000年起连续四年下降,粮食供求关系发生变化,200310月和200423月份,粮油副食品市场出现了两次较大波动,价格大幅度上升。国家及时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稳定了市场,稳定了价格。

针对粮油副食品价格的大幅波动,国家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加强市场监测。第二,确保物资供应。第三,注意舆论引导。第四,加强监督检查。第五,千方百计增加粮食生产。减免农业税、对农民种粮给予直接补贴、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对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制度、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多项政策措施。

国家采取的上述调控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两次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均在短时间内基本平息,价格迅速稳定在上涨后的较高价位上。

三、深化粮食价格改革的初步总结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二)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三)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结合农村税费改革,2004年起,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

四、现行体制下的粮食价格工作

1、制定和组织实施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国务院文件明确,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但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2004年以来我省对小麦、早籼稻实行了最低收购价。

2、合理确定粮食保护的目标价格,监测市场价格,为测算补贴标准提供依据。

3、调控粮食市场价格。一是通过吞吐储备调控市场价格。二是通过适时适度地行政干预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棉花价格

一、棉花价格改革的过程

1998年放开了棉花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具体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棉花资源充裕,棉花替代品增多。

《国务院关于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文件明确,从1999棉花年度开始,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棉花价格的新机制,棉花收购价格、销售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国家不再作统一规定。同时,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棉花收购价格预测信息,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引导生产,促进总量平衡。遇有特殊情况,国家可在一定时间内对棉花收购或销售价格规定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开放后政府在棉花价格方面的主要工作。

为保证新老棉花流通体制平稳过渡,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促进棉花产销平衡,在棉花价格政策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积极引导棉花收购价格合理形成,促进总量平衡。①预测发布棉花收购指导性价格,国家计委以明传电报形式(计电[1999]2号)发布了1999年度棉花收购指导性价格。②对新棉收购价格予以必要指导。19998月底在供销社系统召开国家计委会同供销总社对各地新棉收购价格进行了指导协调,发布了每50公斤380-400元的预测协调价格。③通过多种形式向农民广泛宣传价格 主要由市场形成的改革方向。④加强棉花价格信息工作。1999年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了棉花价格信息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棉花价格信息监测网络,及时监测掌握国内外市场情况和价格走势,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为了解棉花价格走势及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上述价格政策措施的实施,促进了1999年度棉花收购价格的合理形成和新老棉花流通体制的平稳过渡,有力地推进了棉花流通体制改革。

(二)规范棉花销售价格秩序。1999年度国家出台棉花顺价销售的作价办法,近几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棉花供求状况、生产成本等各方面因素,在每年春播前和新棉上市前,都通过新闻媒体适时发布棉花价格预测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对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种植结构,促进总量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棉花资源合理配置的新体制初步形成。

煤炭价格:

一、煤炭价格改革的过程

(一)分步放开煤炭价格

1993年到1994年,国家分两步放开了煤炭价格。1993年往往开了东北、华北地区和湖南省国有重点煤矿煤炭出厂价格,以及洗精煤和电力、冶金行业用动力煤价格;19947月份放开了其他煤炭价格(包括化肥生产用煤)。煤炭价格放开后,1993年市场煤价每吨上升22元左右,1994年每吨上升4-5元,1995年每吨上升7.5元,对缓解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电煤价格从实行指导价格到放开

1994年到2001年,对电煤价格实行指导价格。由于煤炭和电力企业改革滞后,煤炭市场培育有一个过程,价格放开后,煤、电企业价格争议不断,难以形成一致意见,从而引发了部分煤矿停止发煤、电网停止向煤矿供电等一系列矛盾,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国家计委先后协调但矛盾此起彼伏,一直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根据1993年、1994年电煤价格的实际情况以及煤炭、电力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求,国家计委在1995410向国务院报送(计价格[1995]395)在每年第四季度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办商和发布电煤价格,以利于煤电双方签订合同。19955月国务院批准了该意见。

《国家计委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请示》进一步明确对全国电煤实行指导价。国务院199511月批准了该意见。

2002年至2006年,国家取消了电煤指导价,但为了促进煤、电双方顺利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在每年的煤炭订货会上仍发布一个参考性的协调价格。

二、煤炭价格改革的积极作用

1、加快了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2、促进了煤炭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煤炭价格放开后,一方面企业拥有了定价自主权,为煤炭企业走向市场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企业将直接面对市场竞争的压力,促使企业不断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

3、促进煤炭价格的合理回升,企业经营状况大为改善。

近十年来,2006年度安徽省社会消费品、农副产品和生产资料三大类三种定价形式比重看,实行市场调节价比重为90.68%、政府指导价比重为3.94%、政府定价比重为5.38%,初步形成了市场调节价占主导地位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