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价  构建和谐价格环境

 

《价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价格法律体系中最根本的法律。在我国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化过程中,《价格法》的颁布实施,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体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实施十年来,在深化价格改革,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价格工作,构建和谐的经济运行价格环境指明方向。

一、确立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保证经营者自主定价的主体地位。《价格法》明确规定“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作为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按照这一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继放开了一大批已经形成竞争或者能够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大幅度减少了价格行政审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已减少为目前的13种(类),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确立了经营者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的主体地位,使直接生产经营者能够根据市场价格和供求变化灵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截止目前我国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为95.6%,在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为97.7%,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为91.9%2000年以来,安徽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年平均已在96%以上。我国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已明显提高,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基本确立,实现了由政府定价为主向经营者定价为主转变。

二、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维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的价格秩序既是保证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条件,也是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价格法》的立法宗旨之一。针对市场价格秩序中表现为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失信问题,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十年来坚持开展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教育、医疗、药品等一系列全国性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大了价格监督检查力度,有利地打击了市场寡头垄断定价、串通定价行为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安徽省仅在“十五”期间,累计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6万件,查处违法所得6.3亿元,实施经济制裁4.5亿元,退还消费者2.3亿元。与此同时,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和价格公示制度,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加大对价格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进经营者诚信经营和价格自律,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丰富了价格调控手段,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价格法》明确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十年来,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安徽省各级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部分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实行了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合理引导市场预期,部分城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主要用于对低收入群体和弱势产业的价格补贴。当市场价格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况时,依据《价格法》适时适当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如2003非典期间,部分中药材以及防治非典用品和商品等价格暴涨,我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打击了不法商贩,整顿了市场秩序,保持了社会稳定。2004年春耕期间,针对化肥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根据国家发改委决定,完善省级化肥储备制度和农资价格监管责任制,对化肥生产企业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化肥流通环节实行最高限价或差率控制。正是《价格法》的实施,丰富了价格主管部门调控市场价格的手段,增加了政府调控价格的能力。同时我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了价格预测预警制度,通过正确的价格信号和准确的价格预测,为各级政府制定和调整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增强了政府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四、合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和环境保护。《价格法》把“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主要通过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来实现的。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近几年来,安徽省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统一布署,围绕着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合理运用价格手段,对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和尝试。一是深化电价改革。根据国家部署,研究制定输配电价改革方案,合理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格,为推行电力竞价上网和实行大用户直供用电创造条件。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区域电力市场,指导和帮助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积极应对华东区域电力市场部分电量竞价上网。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和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备用容量费政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科学用电。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建立相互配套的价格政策;二是推进水价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适当提高中深层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经济手段限制不合理用水,保护和合理使用水资源。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政策,积极开展农业水费征收使用情况专题调研,为推行农业水价改革做好准备。加大污水处理收费的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促使其按标准尽快开征;对已按政策征收到位的,要督促其资金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及其设施建设,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加快实施阶梯式水价制度。进一步强化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实施积极的价格政策,鼓励中水回用;三是改进石油、天然气价格管理。落实国家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和相关综合配套改革措施,积极应对成品油价格上涨对相关涉油行业的影响,建立和完善油价与出租车等交通运输行业价格的联动机制。完善天然气投资回报补偿政策,规范燃气企业价格行为;四是完善电煤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煤炭价格市场化。在认真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煤电、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做好电力价格、供热价格的调整工作;五是推动土地价格改革。建立和完善基准地价制度和协议出让最低价制度;改革和完善土地补偿办法,制定并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积极推进土地价格市场化形成的机制,逐步扩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范围。这些举措进一步推动形成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失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促进全省和谐发展。

五、规范了政府价格行为,提高了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价格法》作为市场行为规则法,不仅规定了经营者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和必须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而且对政府的价格行为也进行了规范。《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近几年来,安徽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围绕这一规定,坚持依法治价,在价格管理方式上逐步由过去封闭式价格管理向开放式价格管理转变,一是实行价格行政公开化,将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的依据权限以及审批的程序都公之于众,做到了行政决策依据公开、行政决策过程公开和行政决策结果公开;二是推行价格决策社会化,实行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重大价格决策集体审议制度和政府定价专家评审制度,在做出重大价格决策前通过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为定价提供科学依据,减少定价的盲目性,并通过征求意见进行宣传解释工作,使定价行为更合符民意;三是落实了价格执法程序化,严格执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政府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行为,确保了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价格法》是国家为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国家为了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减少和约束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面制定的法律规范。十年来实践证明,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价格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价格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它的颁布实施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作用是重大的,意义是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