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价格调整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存在三种价格形成机制:一是市场调节价,也就是价格充分市场化;二是政府指导价,就是国家定出基准价,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浮动;还有就是政府定价,其范围目前已经很小。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定价仍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制定极少数资源稀缺、自然垄断和公用性、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和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时必须采用政府定价的形式。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属于行政定价性质,凡由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政府定价商品进行了多次价格调整,对于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体制、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成品油价格调整
我国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的初步接轨。基本做法是:汽柴油的零售价为政府指导价,国家公布基准价,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公司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制定零售价格;当新加坡市场汽、柴油交易价格累计变动超过5%时,由国家计委调整汽油、柴油零售基准价格。第二阶段是2000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修订。具体做法是:国内汽、柴油与新加坡市场挂钩,每月调整一次;以新加坡市场汽、柴油离岸价为基础,计算进口到岸完税成本作为国内汽、柴油出厂的接轨价格;零售环节的基准价等额调整,两大集团公司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第三阶段是2001年成品油价格机制的补充完善。改革的核心是国内成品油价格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并考虑国内消费结构制定汽、柴油价格。从原来每月调整改为国际市场成品油价格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才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设定国内成品油涨(降)价区间,在国际油价波动超出这一范围时,对国内价格调整采取较缓和的方式。两大石油集团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允许浮动的范围由5%扩大为8%。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的品种范围,放开化工轻油和燃料用重油的价格。第四阶段是从2006年开始的成品油价格机制的深化改革。2007年1月正式采用“原油加成本”的成品油定价体系。根据布伦特、迪拜、米纳斯三地期货原油加权价格加上炼油成本,再加上适当利润从而形成新的成品油价格。汽、柴油零售价格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基准价,石油、石化和社会加油站可在上下8%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零售价格。
可以看出,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四个阶段的核心都是围绕着国内成品油价格如何更好地与国际市场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是我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充分利用国际资源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的必然选择。提高成品油价格,逐步使国内油价与国际市场接轨,有助于保证国内石油供应,有利于发挥“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和有效利用能源,一方面调节消费者的能源需求,如引导消费者使用替代能源、更多地使用节能型汽车;另一方面将促使企业以更多投入去发明新技术,开发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减少对高能耗行业的投资,降低能耗。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约束,防止片面追求产业结构重型化的倾向,从而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电力价格调整
电价在调整电力结构方面具有特定的作用,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其主要手段是通过科学的定价机制,确定合理的电价水平和结构,用价格信号调整电网和电源建设结构,调整水电、火电、核电及其它新能源的结构,以及各种电源、电网服务组合内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电价机制经历了一系列变革。1978年以前,全国统一电价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当时电力严重短缺的状况。1985年后推行的“还本付息电价”、“燃运加价”等项政策,对鼓励多家办电、扭转长期存在的全面缺电局面起到了作用。2001年后推行以“经营期电价”取代“还本付息电价”,则在促进电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务院于2003年出台了《电价改革方案》(国办发[2003]62号)文件,决定对电价进行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电价形成机制。2005年,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同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为电价的制定实施提供了原则依据。
从实际情况来看,电价调整对于鼓励清洁能源发展、促进厂网协调发展、提高效率、减少能耗等方面起到了较为明显的推动作用。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定价能够促进电力企业从内部挖潜力,开展技术改造、节能等措施,使企业的发电成本低于整个电力行业的社会平均发电成本,提高整个电力行业的经济效率。这些技术改造和节能措施将提高发电行业原材料使用效率,减少单位电量的排污强度,有利于环境保护。销售电价结构调整有利于理顺用户、发电企业、供电企业之间的关系,减少用户之间的相互补贴,消除电价构成中的不合理因素,可以促进用户使用更多的电有利于促进电力行业的发展。电力使用量的增加也将会改变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国是一个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国家。电力作为二级能源,其使用要比煤炭更清洁。煤炭也是电力生产的主要原材料,因此将煤炭转化为电对控制国家大气污染具有重要作用,因为煤炭转化为电力,供生产和生活使用,减少煤炭燃烧对城市环境污染。发电量的增加虽然也导致煤炭使用量的增加,但是由电力企业统一将煤炭转化为电,然后供应给用户要比用户直接使用煤炭作为燃料更经济,对环境污染程度更轻,而且还能减少煤炭运输和流通过程中的污染。
三、药品价格调整
我国对药品价格管理大致可以分成这么几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前,国家对绝大部分药品价格从出厂、批发和零售三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第二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末期至1996年,绝大部分药品价格逐步放开,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制药工业的快速发展,医药购销领域竞争激烈。第三阶段是1996年至今,药品的23次降价基本上都发生在这个阶段。1996年9月,国家计委出台《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新一轮政府干预药品价格的序幕正式拉开。2000年,国家计委出台了《药品定价办法》,定价方式从原来的出厂、批发、零售三个环节定价,调整为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放开出厂、批发价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院在不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依据市场竞争情况确定实际出厂、批发和实际零售价格。2005年出台《药品差比价规则》,在此基础上,2006年开始,国家发改委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进行了全面的价格调整。目前纳入政府定价的药品数量为2400种,占市场流通药品数量的20%左右,占市场销售份额的60%左右。
从总体上看,近些年来药品价格改革和药品价格调整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药品价格逐年降低,国家统计局统计常用药品价格从2001年开始连续六年下降,同比价格指数分别为-1.5%、-3.5%、-2.6%、-3.3%、-1.7%和-1%,特别是临床使用药品价格降低更加明显。二是药品价格水平更加接近或反映群众的承受能力和消费水平,带来了消费市场,特别是农村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一方面高价药经过多次降价进入寻常百姓家,另外原来在大中城市使用的高档药品在降价后开始进入农村市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贵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三是促进了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优化产品结构,药品质量不断提高,产品更新换代进一步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