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价格形式改革历程

 

1953年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到1978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26年间,国家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经济制度,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对煤炭、电力、钢铁、水泥、木材、交通运输等基础产品实行计划调拨分配。在价格管理上安徽同全国一样,相应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价格管理体制,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由国家制定和和调整,并长期有意识地压低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明确规定比价和差价,其中少数品种及农业生产资料在实行“购销价格倒挂”或微利政策时,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财政补贴。价格管理职能单一,成为国民经济的核算工具,片面强调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忽视了价格对资源配置、经济发展、商品供求和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作用,致使不少商品和服务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经济发展缺乏生机和活力,商品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短缺。

因此,价格改革势在必行。从1979年至今,价格改革大体经历了5个阶段:即1979-1984年价格改革“调放结合,以调为主”;1985-1988年价格改革“放调结合,以放为主”;19889-1990年价格改革坚持“控字当头,治乱为主”;1991-1993年加快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改革步伐。1993年全省三种价格形式的比重分别为: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政府定价占2.4%,政府指导价占2.6%,市场调节价占95%;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政府定价占10.8%、政府指导价占0.1%、市场调节价占89.1%。在生产资料销售收入总额中政府定价占9.1%、政府指导价占3.1%、市场调节价占87.8%

1997年《价格法》颁布实施后,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由市场价格形成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定价比重也随之进一步扩大。2003年全省三种价格形式的比重分别为: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政府定价占1.83%,政府指导价占0.48%,市场调节价占97.69%。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政府定价占0.84%,政府指导价占0.42%,市场调节价占98.74%;在生产资料销售收入总额中政府定价占10.53%、政府指导价占5.44%、市场调节价占84.03%

2006年全省三种价格形式的比重分别为: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政府定价占2.54%,政府指导价占0.34%,市场调节价占97.12%;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政府定价占0.16%,政府指导价占1.09%,市场调节价占98.75%;在生产资料销售收入总额中政府定价占7.87%、政府指导价占6.29%、市场调节价占8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