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系统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皖价房[2001]411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

皖价费[2006]24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一般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

省政府皖政[1998]49号文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一)

砖混结构

/平方米

1.00

(二)

框架结构

/平方米

1.50

(三)

八层及八层以上

/平方米

1.80

(四)

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督不宜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的

工程造价

1.5‰

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安工作量

1.2‰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

皖价房[2001]389

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

城市道路占用费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

占道费按日征收,面积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时间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建制镇占道费标准按此标准80%收取。

(一)

经营性占道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

省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纠风办、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皖价行费字[1999]265号规定对下岗职工经批准占道经营、减半征收占道费。

1

主干道

/平方米·

0.60—0.80

省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纠风办、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皖价行费字[1999]265号规定对下岗职工经批准占道经营、减半征收占道费。

省政府皖政[1998]49号文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2

次干道

/平方米·

0.40—0.50

3

支路

/平方米·

0.32—0.48

4

街巷道路

/平方米·

0.24—0.40

(二)

施工占道

 

 

1

主干道

/平方米·

/平方米·

0.320.40

0.36—0.4

省政府皖政[1998]49号文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2

次干道

/平方米·

0.24—0.32

3

支路

/平方米·

0.16—0.24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

 

4

街巷道路

/平方米·

0.12—0.20

(三)

非机动车占道

 

 

1

主干道

/平方米·

0.16—0.48

2

次干道

/平方米·

0.12—0.20

3

支路

/平方米·

0.08—0.16

4

街巷道路

/平方米·

0.08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

 

 

(四)

其它占道

 

 

1

主干道

/平方米·

0.4—0.48

2

次干道

/平方米·

0.32—0.4

3

支路

/平方米·

0.24—0.32

 

4

街巷道路

/平方米·

0.16—0.24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局财综字[1997]11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

限省政府批准开征的城市,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皖价房[2001]392号;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减半收取。

(一)

住宅

/平方米

2—4

(二)

非住宅

/平方米

6—8

白蚁防治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一)

白蚁预防费

/平方米

200

按建筑面积计收预防包治期15年。

(二)

白蚁灭治费

/平方米

300

按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包治期2年。

房屋安全鉴定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6

以自然幢建筑面积计费,单幢面积不足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费。

政府兴办的九年义务制学校、幼儿园适当减免,对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聋哑学校、孤寡残疾人的非经营性用房免收安全鉴定费。

(一)

住宅

/平方米

2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6

 

(二)

非住宅

/平方米

3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费

 

 

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价格[2000]299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 [2006]417号。

 

 

 

 

 

(一)

基础考试(客观题)

/·

60

(二)

专业考试(作图题)

/·

120

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费